在庭审中,孙某提出答辩,称已与张某在2023年经法院调解离婚,调解书约定涉案房屋归张某所有,房屋贷款也由张某负责偿还,因此银行只能要求张某偿还借款,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。
法院判决
法院审理后认为,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向张某、孙某发放了贷款,但两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,应当承担违约责任。根据合同约定,银行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,并要求张某、孙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。同时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第三十五条规定,即使夫妻已经离婚并对财产分割作出处理,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。
因此,法院驳回了孙某提出的“与张某已离婚,房贷及房屋都归张某,房贷与其没关系”的辩解,并依法判决张某、孙某支付银行所欠借款及利息,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。
法律解析
在现实生活中,许多夫妻在离婚时会约定房子归一方所有,房贷也由一方承担。然而,当房子所有方无法偿还房贷时,债权人(银行)可能会将另一方也告上法庭。这时,另一方是否可以凭借“我们已离婚且约定房贷由房子所有人自行负担”的理由,来逃避还款责任呢?答案是不成立的,也不合法。
虽然离婚协议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,但如果双方以逃避共同债务为目的,将债务约定由无清偿能力的一方承担,就会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。因此,离婚协议中的约定仅对夫妻双方有效,不能对抗债权人。
此外,人民法院在离婚纠纷中作出的判决、裁定和调解书,虽然具有既判力,但由于是在债权人未参加诉讼的情况下作出的,因此不能改变或消灭夫妻对外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。
综上,即使夫妻离婚后,未获得房产的一方仍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这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及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的明确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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